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豁免清单》的通知
| 标 题: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豁免清单》的通知 | ||
|---|---|---|---|
| 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5-07234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
| 文 号: | 宜资源规划发〔2025〕60 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经2025年第8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区域,各县(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报当地政府批准。
二、《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设施设备类工程建设项目,在满足以下条件前提下,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不影响周边交通组织、公共设施使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清单》分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类。
(一)列入本豁免清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出具书面材料,不得增设审批环节。
(二)适用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需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适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各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向市局反馈。我局将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结合实际管理需要适时优化调整。
五、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14日
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更新改造建设类
1.小区更新项目涉及简易门岗、小区内部道路,划定地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增设非机动车棚、地面充电桩、遮雨棚,加装电梯的工程;
2.小区内增设公共的户外景观水池、无顶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廊、亭、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及各类设施;
3.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增设或改建的公共的、开放的服务设施;
4.既有建筑外立面局部改造、装饰装修,增设雨棚、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设施,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5.不涉及规划指标变化的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分隔墙位置移动、增加疏散楼梯、电梯调整等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
6.不涉及地下室面积变化,但涉及地下室增设出入口、地下停车位数量增加、以及设备用房等功能面积变化的;
7.地下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控制室、污水处理池、设备池、化粪池、清水池、自来水增压泵房等设施,不涉及新建建筑物的技改工程;
8.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
(二)公共服务设施类
9.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三)市政设施类
10.设置在项目地块内的各类罐区等设施设备;
11.在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施设备;
12.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含其他无线电发射设施);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燃气放散管等附属设施;
13.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在自有用地上对垃圾堆体进行整理、生态修复以及复绿工程;
14.公交车亭、路标、路牌、路树、隔音屏、果屑箱、路边小品等道路或绿化元素的设置工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改造;
15.道路交通设备、治安监控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工程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更换及道路中(侧)分带开口等不涉及道路平面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16.通信设施如交换箱、分支箱、环网柜、基站等电气及通信设施工程。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社区管理、环境卫生、休息驿站、公交车站等小型简易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下);
(二)建设用于游憩服务的景观小品、儿童游乐设施、内部道路、公共厕所、临时搭建的平台、展示等设施;
(三)城市亮化建设项目(含建筑、市政、景观亮化),整栋建筑外立面改造、装饰装修;
(四)利用城市桥下空间设置停车场、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
(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道路红线及两侧绿化带内已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增设电梯等过街设施;
(七)不涉及平面修改的市政道路、河道、桥梁和管线的维修、加固、装饰工程;
(八)不改变原路径的给水、中(低)压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排水、中水等市政管道的重建、维护、改造,既有电力、通讯设施(排管、沟槽、隧道、综合管廊等)的展放线缆、穿线、维修、维护等建设工程;
(九)380伏以下直埋电力电缆工程;
(十)供电10千伏及以下用于客户新装、增容的电力接入工程(含配电网新建、改造工程),不涉及主干道、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的管线敷设;
(十一)接入中低压燃气、供排水管线长度≤100米,且不涉及主干道、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的管线敷设。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0.4MPa以下;供水管径≤200厘米;排水管径≤300厘米;
(十二)其他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且无重大安全风险的临时性接入工程。
三、说明
(一)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由属地政府根据旧城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政策办理。
(二)以上项目应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在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建筑结构、消防、地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实施。
(三)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园林绿化、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川公网安备 51150402000036号

